关于转发共青团省委《关于做好部分团员交纳“特殊团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16     浏览次数: 788

关于转发共青团省委《关于做好部分团员交纳“特殊团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

按照团省委统一部署,依据团市委《关于转发共青团安徽省委<关于做好部分团员交纳“特殊团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蚌青办〔2008〕5号)精神,现将团省委《关于做好部分团员交纳“特殊团费”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皖青秘[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此次交纳“特殊团费”活动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不作硬性规定,不设金额界限。

  二、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团费”收缴工作。自6月17日至6月28日,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将本单位交纳“特殊团费”的情况进行公示。统一将收缴的“特殊团费”(换整后)于6月28日上缴团委,并注明“特殊团费”。

  三、要认真做好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团费”的团员个人情况登记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捐款过程中的一些突出典型,请单列出来并及时上报团委办公室。(电话:3177277)

  

共青团蚌埠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