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团委发布时间:2019-01-04浏览次数:13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 其主要负责人由校学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干部兼任。                     

第六条  校团委主要职责

(一)审批社团及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校社团联合会工作,任命校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五)开展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第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任命;

(二)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和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五)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六)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社团联合会主要职责

(一)做好全校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

(三)监督和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总结与活动规划;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社团巡礼等活动;

(六)完成校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有三个及以上社团的学院,经校团委批准可成立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总支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本院社团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

第十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发起人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全程必须冠以“蚌埠学院”;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相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

(四)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五)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校团委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  校团委对批准正式成立的所有社团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时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的材料包括《社团年度工作计划》、《社团内部机构及负责人简介》、社团章程、制度等。

第十三条  校团委组织对登记并注册通过的所有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外,校团委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

(四)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五)未按期注册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团体成员连续两学期及以上不足20人的;

(八)其他原因须注销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审议社团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按照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经相关单位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团员人数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在校团委或业务指导单位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组织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生社团除递交活动申请报告外,要递交完整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安全预案等,校团委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原则上由社团指导教师或挂靠单位组织教师带队。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要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日常活动,校团委将根据每学期学生社团上报的经费预算,经核准后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团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得收取任何会费。

第二十八条  社团向社会寻求资助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社团应按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团委和会员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社团经费使用范围:

(一)举办社团活动。

(二)购置必须的活动器材。

(三)日常办公。

(四)其它用于社团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三十一条  严禁社团经费挪为它用。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对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原《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个案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党委委员会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