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团委发布时间:2019-01-04浏览次数:129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团的会员管理,促进社团工作全员化发展,根据《蚌埠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会员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服务好社团会员,实现好会员权益。切实规范指导社团完成好会员招收、会员注册以及会员权益维护等相关会员工作。

第三条凡经校团委批准设立、校社联注册备案的我校学生社团,均适用于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章社团会员招新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招新工作应由校社联决定,并报校团委批准。任何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收会员。若社团需要二次招募会员或因特殊情况需要招新需向校社联提出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第五条学生社团招新工作由校社联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安排,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步骤地进行。

社团招新应遵循诚实、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不得虚假宣传,避免出现欺骗、歧视和强制现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均可申请自愿加入。


第三章社团会员注册

社团新招会员注册

(一) 社团招新结束三天内将《学生社团会员信息登记表》、《学生社团会员信息一览表》上交至校社联;

(二) 由校社团联合安排时间统一发放社团会员证并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社团会员出现以下情况,作退会处理。

(一) 经学生社团会员本人申请并交还会员证,经协商予以退会。

(二) 学生社团会员不按期注册、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三) 学生社团会员严重违反校社联或本社团相关规定,经社团理事会讨论,挂靠单位批准,报校社联备案,予以强制退会。

第十条各社团须在学期末向校社联二次提供《学生社团会员信息登记表》,以便了解社团最新会员情况。

第四章社团会员培训

第十为了培养社团会员的集体认同感,提高社团会员的专业技能,促进会员全面发展,学生社团应定期举行社团会员培训。

第十社团会员培训的培训对象主要为本社团会员,每学期每个社团面向会员培训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十社团会员培训方式各个社团可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社团特色自行安排。

第十社团对社团会员培训时需对培训进行记录。


第五章社团会员权益维护

第十社团会员权利

(一)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会员有权参加相应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  

() 会员有权参加社团干部的竞选。

() 会员有权向学生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 会员有权借阅学生社团各种书刊、资料;

() 会员有权知悉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状况;

() 会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社团内的各种不良现象;

() 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会员有权向校社联反映;

()会员享有相应学生社团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社团会员的义务

(一) 会员应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纪律,执行学生社团决议;

(二) 会员应按时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及时完成社团的各项任务;

(三) 会员应自觉维护相应学生社团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社团形象的事;

(四) 会员应履行相应学生社团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十会员可以向校社联反映社团内部的各种不良现象或没能在自己社团享受应有权利时向校社联提起诉讼,会员投诉范围为会员权益受损、经费使用状况等各种不良现象。

十八会员权益投诉渠道:

(一) 线投诉:社联办公室(超市一楼最南边)

(二) 投诉邮箱:2519415880@qq.com

() 定期检查:每学期随机抽取会员联系方式进行电话调查。

十九校社联调查核实属实,经校团委批准,可以根据社团会员权益受损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团进行批评、取消社团评优资格、直至注销等的处分。


第六章社团会员证管理

第二十条会员证管理职责

校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会员证颁证单位,主要负责会员证的颁发和补发。

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颁证前的统计工作及颁证后的登记建册工作。

会员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如需更改,各学生社团须向校社联说明情况,经校社联批准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会员证功能

(一) 证明学生社团各会员身份

(二) 凭证可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 凭会员证可参加社团内部的学习活动及享用书刊资料等资源。

第二十办证手续

由各学生社团负责对审核合格的新会员进行统计,填写《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报校社联;

校社团联合会向各学生社团发放会员证;

(三) 各社团填写会员证有关内容后上交校社联审批盖章;

(四) 校社联会员部安排时间统一发放会员证;

(五) 已持有会员证的会员在新学期须向校社联注册后方可参加该学期相应的社团活动。

第二十补证手续

(一) 每学期开学 30 天内,各个社团将所需补办会员证数及会员信息上报校社联;

(二) 会员将需补办的会员证信息填写完整后交至校社联审核盖章;

(三) 由校社联会员部安排时间统一签发会员证。

 

第七章

第二十本办法解释权归蚌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