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9-10-10     浏览次数: 12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蚌埠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群众组织,受蚌埠学院党委领导和蚌埠学院团委指导。

第二条蚌埠学院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的成员,响应它们的号召和倡导,接受它们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蚌埠学院章程》以及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校党委、行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涉及学生权益的民主管理,代表、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取得蚌埠学院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并得到校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校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它决议应由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节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全委会)是全校学生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全委会由学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是一至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五条全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主席团和各院学生会负责推荐,名额由学代会筹备工作会议通过的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决定。

第十六条全委会接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全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全委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应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学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并作工作报告;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及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联系、指导和帮助各学院学生会及班委会开展工作;

(六)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校学生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是一至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延或提前召开,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成员必须为全委会委员,因故产生名额空缺时,由全委会补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分别兼任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全委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主席团工作计划,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三)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四)决定学生会职能部门设置,选拔、聘任各部门学生干部;

(五)负责学生会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主席团报告;

(七)召集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指导、监督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一节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院学生会向校学生会负责,校学生会指导、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学代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委员会和主席团,分别为院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院学生会主要干部人选的确定应向校学生会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上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班委会

第三十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一条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的学生会和学院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校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学生会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于2017年6月29日经蚌埠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生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