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9-01-04 浏览次数: 2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我校大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促进各学生社团、协会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为学生素质拓展提供服务,依据国家及学校对社团、协会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蚌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合会”或“社联”。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各学生社团、协会,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本章程以下各条例所称的“会员社团”、“学生社团”或“社团”即代表“社团、协会”。

第四条  社团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蚌埠学院委员会领导下,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蚌埠学院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的,由我校学生社团本着自愿结合的原则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所有合法社团及其意志、利益的总代表,是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广大社团成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校园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社团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全面成才服务。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化与发展,促进社团成员的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 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使社团切实做到为会员服务;

(三) 代表和维护全校所有合法社团正当、合法的意志与利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和社团之间、学校和社团之间、社团和社团之间、会员和社团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四)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建设良性发展的校园民主和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社团联合会设秘书长(1名),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负责与学校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代表校团委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蚌埠学院的各学生社团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蚌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会员社团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经校团委批准成立、在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社团,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社团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及规定,方可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社团,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了解、监督、建议和批评;

(三)对社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求社团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社团联合会给予维护;

(五)在会议和社团刊物上,参加关于社团工作讨论的权利;

(六)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嘉奖;

(八)享有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社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工作任务;

(四)支持、配合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维护社团联合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相帮助,维护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

(五)履行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  会员社团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案或其他标志为会章,以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社团不得私刻印章,印章内容刻制之前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刻制后在校团委注册备案后方可使用,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印章内容;印章若遗失,须向全校张榜公布,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印章;印章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会员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奖惩情况等)须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社团负责人从该社团中选举产生、选举程序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经该社团所在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核备案;社团负责人考核由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纲领和政策;

(三)遵守校纪校规,热衷于社团工作,乐意为同学服务;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该社团有一定的成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两门(含两门)以上功课(含考察课)不及格者;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已被撤职的学生干部;

(四)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者。

第十八条  会员社团负责人职责:

(一)遵守本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本章程;

(二)对该社团负责,全面主持该社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

(三)主持召开该社团会员大会及社团工作会议,及时向该社团成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

(四)代表该社团参加社团联合会工作例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会员社团予以处分;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一年)、撤消会员资格等五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由主管学生社团活动的校团委老师、社团联合会部长及以上的学生干部、我校各学生社团的第一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由10至15名常务委员组成。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代表社联委员会行使权力。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组成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活动管理部、网络部、活动中心、外联部八个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选举产生:

(一)社团联合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的候选人由现任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名,并交由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办公室将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整理并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核,进行公开选举,最终确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选举产生:

(一)社团联合会新一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候选人由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名,并交由社团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办公室将各候选人的材料进行整理并上报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核并最终确定新一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名单。

(三)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社团联合会一般学生干部的聘用规则:

(一)社团联合会一般学生干部由社团联合会在新学年直接向全校学生招聘。

(二)所有新聘任的社团联合会干部,须经三个月的试用,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社团联合会的正式成员。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实行例会制度:

(一)社团联合会的会议可分为主席团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社团联合会扩大会议和社团联合会部门会议等。

(二)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参加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严肃会场纪律,不得讨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所有的移动通信工具应进行妥善处理;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社团联合会对于学生社团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批评,由社团联合会常委会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建议、意见或批评之日起一周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社团联合会章程、言行有损学校及社团联合会形象、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直至开除。

第二十九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如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并报团委和有关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会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制。表决方式由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该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重大决议的表决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日常一般性决议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终止和补充在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提出修改或补充章程的要求时,可由学生社联常务委员会讨论,交由学生社联委员会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票数则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蚌埠学院委员会和蚌埠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